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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施行
对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危废风险管控作出规定
加入时间:2025-02-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85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江苏省出台并实施《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期间3次进行修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与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
  
  “修订《条例》是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江苏固体废物管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表示。
  
  彰显辨识度
  
  充分总结成熟经验做法
  
  据介绍,修订《条例》重点围绕3个思路。
  
  一是着力解决重点问题。《条例》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为导向,着眼解决现实急需、法律规定空白的突出问题,对打击固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危废风险防控等重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补充完善上位法。《条例》围绕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实际,聚焦制度建设、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对固废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补充完善,进一步织密织牢固废污染防治法治网络。
  
  三是充分彰显江苏特色。紧紧围绕固体废物量大面广的省情现状,系统总结近年来在“无废城市”建设、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区域及部门协作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做法,及时把政策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彰显《条例》鲜明的辨识度。
  
  修订有亮点
  
  为“无废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2024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27年、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目标。
  
  《条例》修订亮点之一是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例如,规定了地方政府和园区建设“无废城市”“无废园区”的职责;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为重点,在规划、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收运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目标是提升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亮点二是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举措。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在生活垃圾方面,提出加强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循环利用;在建筑垃圾方面,提出政府工程项目应优先购买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农业固体废物方面,鼓励和支持秸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综合利用。
  
  亮点三是完善固体废物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固体废物标准缺失问题,提出省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制定团体标准。
  
  亮点四是突出建筑垃圾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细化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内容,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处置等设施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亮点五是填补新兴固体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管理空白。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建立回收体系,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新兴固体废物以及拆解报废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废弃物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作出相应规定。
  
  政策补短板
  
  完善固废跨省移入管理制度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特别是省外移入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案件高发频发,法律规定尚存空白的情况,《条例》补充完善固体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方作出针对性规定。
  
  例如,转出方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接收方应履行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查验核实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续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不得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同时,设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不清、转移流向不明等问题,《条例》补充完善涉工业固废单位的全过程申报要求,健全数字化环境治理体系。
  
  例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通过信息平台记录相关信息,完成填报信息视为履行台账义务,同时,增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信息平台记录义务,对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信息的设置罚则。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转移应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针对系统衔接问题,提出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各自职责范围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数据。
  
  全过程监管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江苏省工业经济总量大,产业结构偏重,危废产生量长期处于高位,监管形势复杂。《条例》注重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强化风险防控要求。
  
  在源头管控方面,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无法就近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要求产废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并增设鉴别工作弄虚作假罚则。
  
  在过程监管方面,提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具体管理要求。规定危险废物全环节落实二维码管理制度,做到产废必贴码,转移必扫码。
  
  在末端治理方面,提出利用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去除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管理规范化评估结果应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条例》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两法”衔接方面细化要求。现场检查突出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非现场检查明确其法律地位,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内容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提出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同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治等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刘浩 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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