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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不能随意降低执法刚性 |  
    | 加入时间:2025-10-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魏新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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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支持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塑造执法公平公正形象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力的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地方实践来看,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落实有关部署和要求,并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应用卫星遥感、红外成像、无人机等智慧装备手段,在减少现场执法次数的同时,监管效果也明显提升,较好地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多赢目标。
 
 但是,笔者也关注到一些令人担忧的做法,比如有些地方教条地认为执法次数越少越能显示执行有力,在减少现场执法次数上搞“层层加码”;有些地方为开展现场执法增加了不少附加条件,无形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有些地方以回避执法代替规范执法……这些做法失职失当,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予以纠正。
 
 造成这些不当做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重要的一点在于相关部门在执法这件事上混淆了“行政场域”与“民事场域”的区别。“行政场域”主要指的是以公权力行使公共管理行为的范畴,其突出特点是法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而“民事场域”则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往来、协商、博弈等行为的范畴,其主要特征为“有事好商量”“各让一步”和“你情我愿”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场域”事务。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执法监管规律,保持足够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不能随意削弱执法的刚性和尊严。如果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场域”混同于“民事场域”,不仅容易造成认知错位,进而影响执法的实际效果,还可能导致执法功能萎缩和权力运行失调。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要守土尽责、严管所辖,关键在于做好对的事,比如执法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专业、文明地执法,法律法规适用务求准确,法律文书必须严谨,执法行为要接受各方面监督等。
 
 当前,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没有处理好涉企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关系,在有温度的同时却减了力度。笔者认为,应当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放在“行政场域”内审视,强化应当强化的方面,改进适宜改进的地方,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同时,要针对企业在守法方面存在的痛点、堵点和薄弱点,进一步做实做细普法、引导、提醒和预警等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降低被处罚的概率。
 
 此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善于将原则性和自由裁量权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量企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严重、造成多大后果和相关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等行为可不予以处罚。对属于无心之失,或因客观原因出现的、未产生显著不利后果的行为可予以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使企业真切感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呵护之心,从而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意识,推动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最终实现生态效益、法治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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