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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出台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 |
| 加入时间:2026-01-07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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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优化资源环境要素配置,促进减污减排,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处长徐璇介绍,云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拟以“1+n”体系构建,以《管理办法》为统领,配套制定排污权确权、核定、政府储备、交易规则等若干政策。《管理办法》是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顶层制度,对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作了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将陆续制定。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政府储备和出让、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4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规定,环境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管理办法》明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5类指标。其中前4项为国家“十五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金属为国家要求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也是云南省特征污染物。《管理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和政策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种类。
《管理办法》规定,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初始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其初始排污权原则上采用定额出让方式获得。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其新增排污权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核定并通过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核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确认凭证及监管载体。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发生变化后,出让方、受让方应申请办理(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及时将排污权变化信息载入。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载入排污许可证情况开展自查,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年度情况报告。《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排污权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
《管理办法》规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后,无偿获得的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参与交易的,需先缴纳与交易部分的排污权相当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省排污权交易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可通过定额出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等进行。《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国有资产资源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政府储备实行省、州(市)两级管理,分级建立政府储备库、管理台账和投放审查机制,实施分类分级储备和出让。排污单位出现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等情形,所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排污权储备职责的机构无偿收回。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富余排污权,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排污权储备职责的机构通过交易收储。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政府投入资金比例等方式实施分类分级储备。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记者 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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