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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体化改革 |
加入时间:2024-09-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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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我们都亲身参与,对评估结论没有异议,愿意按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赔偿。”浙江某环保公司负责人近日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组织的一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表示。
截至发稿时,这家环保公司已一次性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8万余元。这是平湖市今年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体化改革工作的一个案例。
“今年以来,平湖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基础上,不断强化执法司法一体化履职,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有效衔接,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磋商、修复、赔偿等一体化推进,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平湖分局副局长马云峰介绍。
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会商
在平湖,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与检察机关实施线索双向移送、共享,组建浙政钉群并定期会商,积极挖掘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内部衔接,平湖分局还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局内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和《常见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案件取证要点》,在行政执法中一体化及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取证,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案件办理注重协作配合
“将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作为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必查内容,一体化推进案涉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取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茆仲义表示,主管行政机关发挥在业务技术、损害评估等方面的优势,司法机关发挥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联合磋商推进赔偿工作,增强了这项工作的刚性。
如前文提及的损害赔偿案例,经调查核实,涉案环保公司与某电镀企业管理人员共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衔接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平湖分局对接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损害事实的证据,在全面、客观调查评估后,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磋商,加强法律政策引导。
最终,当事人不仅完成了废水处理站的合规整改,还缴清了损害赔偿金。
生态修复统筹一体推进
平湖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中优先鼓励当事人直接修复,针对无需或无法直接修复的情形,探索鱼苗增殖放流、林木补植复绿、碳汇生态补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今年六五环境日,平湖市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在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揭牌成立,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建、共治、共享。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情节轻微案件,当事人可通过在基地补植林木复绿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当日,两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当事人购买了30株黄山栾树用于补植复绿。
6月6日全国放鱼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在广陈镇山塘村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鲢鱼、鳙鱼、鲫鱼等鱼苗约50万尾,以修复水生态环境。
据了解,目前平湖已办结损害赔偿案件20件,类型涵盖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同比增长53.8%。其中既有行政案件附带损害赔偿,也有刑事案件附带损害赔偿,赔偿金合计268万余元。此外,行政机关技术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办结污染环境、资源破坏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赔偿金达76万余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基层落地扎根。(章圣样)
新闻+
宣城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本报讯安徽省宣城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屡有创新实践。据统计,自2019年4月启动改革以来,宣城市共办结索赔案件39件,案涉损害价值量化600余万元。其中,2024年新增办结索赔案件11件,案涉损害价值量化90余万元。
宣城市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县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同时,将损害赔偿制度纳入“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协作联动机制,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做深做实。
加大案例实践力度。一方面,积极参加部、省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培训,参训人员覆盖市、县两级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确保“一个也不能少”。每年梳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件,形成《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资料汇编》,发送各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供承办人员迅速熟悉、反复温习。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市直部门旁听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直观深入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点和各自特性,探索形成互学办案模式,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无缝衔接。
宣城市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名义调度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使用专用红头文件及公章,彰显议事协调机构影响力、权威性。组织市政府指定部门开展线索筛查,为各承办部门提供“一对一”全程指导服务,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每起损害赔偿案件都在相关部门网站公示磋商会议时间、地点、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邀请检察机关、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政府参加磋商,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影响力。对磋商不成的起诉案件,寻求检察机关专业支持,并将“积极参与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主动承担修复责任”依法纳入从轻处罚情形。案涉违法行为属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将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况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坚持过罚相当,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周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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