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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要承担起无主排污口整治责任
加入时间:2023-11-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宋杨
 
  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是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5个重点方面。从2019年试点到2022年全面推开,全国已累计排查43.6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20.9万个,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但排查只是第一步,根据监测结果找到污染源头,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则是下一阶段各地工作的重点。
  
  排污口是连接水里和岸上的关键节点,要想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就要在排查排污口的基础上,顺藤摸瓜,找出与之相对应的污染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以下简称《溯源总则》),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指导各地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
  
  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此次印发的《溯源总则》,均明确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反复强调的原因在于,排污口“找不着主”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基层一线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在2019年开始的长江、黄河等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中,就曾发现有的排污单位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有的通过地下溶洞排放污水,导致难以分清责任主体,造成排污口没人负责的状况。
  
  鉴于这些复杂的情况,对于这类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溯源总则》再次明确规定了“政府兜底”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无主排污口,属地政府要承担起治理责任,而不是放任不管。毕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且,一些违法排污等乱象或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都与当地前期决策失误、规划不当或治理措施不到位有关。比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曝光的某地黄河河道沦为大型固废垃圾场,国家有关部门10次致函要求整改,当地政府却一直未依法履行属地责任,直至被督察组通报,相关问题才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要从根本上推动企业自觉扛起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关键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扛起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政治责任。而且,政府也具备协调各方、统筹治理的能力,因此由政府兜底,是基于现实的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根据《溯源总则》,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例如,有些废弃矿洞或者尾矿库持续排放污水,但是当初的排放单位已经破产或者注销,这种情况就需要当地政府出面,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而对于责任清晰的排污口,则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整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虽然碧水保卫战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企事业单位违法偷排等问题。近5年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私设暗管、借道排污案例有100余例,污染源包括了工业企业、生活小区、养殖场及船舶等不同来源,甚至部分排污单位还会以反复更改偷排渠道的方式躲避监管、逃避责任。这反映出部分责任主体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并没有斩断病根。因此对于违法排污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还要督促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从根源上减少污染排放。
  
  随着入河入海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开,排查出的排污口只会比20.9万个更多,面对如此量大面广的溯源工作,非常需要地方政府进行统筹协调。各地要加强对“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全链条管理,做好监测、溯源,确定好责任主体,为下一阶段的排污口整治和长效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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